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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本来不打算申诉的,想了下还是来这里写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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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的原ID就是昨日被封的飞云夺日。做为一个老资深的网虫,混迹网络论坛不说上千,也有上百了,被封禁ID,还真是第一次遇到。
超版封禁的理由还是颇有意思的:“已迷失不解释”,对于一个GAL爱好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十分善意的规劝,还是非常感谢版主的良苦用心,确实在这些方面太过沉迷,也的确算不上多好的事情。
其实要讲通俗,那位master超版先生封禁的理由估计是所谓的刷版吧?若是这样的原因,我只能觉得好笑和遗憾罢了。
竟然你该版所有的帖子都选择了回复后才能浏览,我如果不回复,又怎能看到帖子中的内容呢。若是因为我回复的言辞无意义而认定灌水,我也无言辩解,本身这种设置了回复后才能浏览的帖子,事实上发帖者与看帖者都心知肚明回复的理由是什么,真正有意义的评论性回复,又有几个呢?
竟然设置了回复后浏览,又要以回复了内容后定人灌水或刷版之罪,只能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不回复则无以浏览,回复了则要禁人ID、IP,当真是进亦难,退亦难,首鼠两端,让人无所适从啊。
做为一个GAL的民间汉化论坛组织,我了解你们生存的艰辛与困难,也感激各位所做的不计报酬的无私奉献。若是因为我恶意捣乱,譬如恶意举报各位辛苦发布的诸多网络资源,抑或对网站进行恶意的黑客攻击,或是蓄意制造论坛中的种种矛盾,罪大恶极,被你们封禁,我倒还觉得理所当然,但若是因为在一些需要回复后浏览的帖子里回复,而被定性而恶意刷版、灌水,贵论坛规矩之言,也当真只能领教二字可言。
本人混迹华娱、沐风、澄空诸论坛也有多年,能将刷版、灌水的罪责贯彻如此严厉而又谨慎的,贵论坛当属头一位了。
其他多余的话,也无需多说了,贵论坛若是认为处置应当,本人也只会申诉这么一次,不会再言二遍。
另提一个小小的建议,贵论坛所设置的许多注册时需回答的问题,还当真要用专业二字,才能衡量,一些答案,我竟然连百度后都无法答对,实在让人汗颜。
或许设置这些题目的出题者的本意是为了筛选与净化论坛的讨论参与者吧。本意或许不坏,但对论坛的推广宣传却设置了一定阻碍。这也算贵论坛的一个有趣设置吧。
发表于 2010-9-10 09: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运际遇] alinysaber炎之魔法师能力觉醒,获得魔法师协会馈赠星空币15


嘛,我不清楚你是在哪个区屠版的,不过因为本论坛曾经有过很严重的这类事件,于是从那时候起定下了严罚基调。如果你是在里区,那么那里和水区曾经是事发地,处理严格从那时候起一直是不成文的规定。其他区比如本人主管的Gal大区对此类处罚相对较轻(不是说就能随便屠版哦)。此间有历史问题也有版主的个人风格问题。本论坛一直是比较宽松的环境,相比我以前混迹的其他论坛我想这里气氛宽松许多,不是大错不会随便杀掉的。我们的本意不是为了封各位的ID而来,只是希望论坛更好,希望能理解。感谢各位对本论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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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3: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你屠版只要不让别人看到问题就不大~比如说回复后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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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5: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刷版了吗?
迷失了吗?
那出门左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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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5: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既然你需要解释那我就给你解释下。
首先你说回复可见,确实这的确是需要回复才能得到下载地址。但是我们每个版都规定了一个小时只能连续回多少帖,超过这个数就算刷版。其次,你可以看看自己的回复,如果你看到你的帖子被人回复相同,你的感想如何?
关于迷失就封ID,这是我们每个版块的共有规则。

如果你还是有异议,可以继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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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运际遇] hata2000是小怪兽,被主角一行人击倒,失去星空币5


废话说多了也没用,更别拿那论坛版规如何来比较,难看至极
那LZ到底是一口气回了多少回复呢?
难道LZ的观点就是回复看图就能无限制的回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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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8: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运际遇] AJZ推倒实妹后被跨省,损失星空币1


我想知到LZ  回了多小次   你话回复浏览 那话一次就能看到拉  - -  你被封原因是回帖太多了吧  
这样实在讲不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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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8: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为什么大家都是回复后可浏览,那为什么只有lz被封了呢。。。。果然是lz的RP太差吗,,,,其实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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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8: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时的提问我倒是赞同lz 的。。。确是好专业。。。有时候百度百科都无力

我注册时是靠刷新页面来换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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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02: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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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一、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②调出发票检查;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⑥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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